徵收房屋這些程序缺一不可

2019-11-15     沈玉潮律師

徵收房屋這些程序缺一不可

問:為什麼被徵收人需要了解房屋徵收的流程?

答:了解房屋徵收的必經流程,才能判斷徵收方的徵收程序是否合法;才能知道在不同階段被徵收人享有哪些權利;才能在不同階段採取最有效的維權措施。

一、徵收決定階段

這一階段徵收方主要有哪些活動?

在徵收決定階段,徵收方的主要活動包括以下幾項:(1)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2)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徵求公眾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進行修改;(3)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進行公告。

被徵收人有哪些法定權利?

在這一階段,被徵收人可以在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的過程中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此外,徵收決定作出後應當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也就是說,被徵收人有權知道徵收決定的內容。

這一階段被徵收人可以採取什麼維權措施?

在這一階段,被徵收人的維權策略可以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判斷徵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法律明確規定徵收只能是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徵收方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實際上卻征而不用或者用於商業開發等其他用途,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被徵收人可以訴諸法律,要求停止徵收行為;

(2)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後應當依法進行公告,並在公告中載明徵收補償方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如果政府未依法進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要求,被徵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3)這一階段還處於徵收的早期,矛盾和糾紛可能還沒有凸顯出來,此時被徵收人還應做到儘早保存證據、收集證據,防患於未然。具體而言,對於收到的政府文件,或者政府張貼公告的文件都要一一保存起來,對於政府在徵收中的違法行為,也要注意進行記錄。

二、徵收評估階段

房屋徵收評估如何進行?

房屋價值評估的重要流程可以總結如下:確定評估機構——確定評估時點——選用評估方法——實際評估——評估結果與報告——異議與疑問處理。

房屋價值評估中被徵收人有哪些法定權利?

在這一階段,被徵收人享有很多法律權利。一是可以參與選擇評估機構,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二是被徵收人有對評估報告提出疑問並獲得解答的權利,也有對評估結果表示異議並申請覆核、鑑定的權利。

這一階段被徵收人可以採取哪些維權措施?

(1)如果在評估機構的選擇上徵收方沒有遵循法定程序,未聽取被徵收人的意見而進行選擇,被徵收人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申請撤銷評估報告。

(2)此外,評估時點應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如果評估發生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前或之後,很可能影響到房屋價值的確定,從而影響補償數額的確定,因此如果評估時點存在錯誤,被徵收人也可以依法維權。

三、徵收補償階段

這一階段徵收方主要有哪些活動?

在這一階段,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則會簽訂補償協議;如果雙方無法再規定時間內進行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政府會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享有哪些法定權利?

在這一階段,被徵收人首先有簽或不簽協議的自主選擇權;其次,在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後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將補償決定予以公告,也就是說,被徵收人對於補償決定的內容享有知情權。

被徵收人可以採取什麼維權措施?

補償階段是整個徵收的後半程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收到《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根據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複議也不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即,《補償決定》作出之後,被徵收人如果不採取任何法律措施,房屋將會面臨強拆。

因此,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務必自知道《補償決定》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DqiVbG4BMH2_cNUgyDv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