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中就多寫了個名字,結果整個公司都悲劇了

2019-08-04     趙英傑律師


前段時間有個朋友遇到了一個麻煩,導致公司現在都無法經營了,很多合同簽署不了,投標也投不了,就連公司的銀行帳戶都不能用了,就連工資不能發了。是什麼原因導致出現的這些問題呢?

直接原因是這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看守所了,但是公司現在卻不能換個新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因為股東們在公司章程裡面多寫了個名字而已。

具體案情是這樣的:李雷和韓美美一起開辦了一家名為天雷的房地產公司,由李雷擔任公司打法定代表人,李雷實際上占有的股權比例僅為34%,韓美美持股比例為66%。這個公司開始經營的還不錯,但是後來李雷與韓美美發生糾紛,因為李雷認為自己主要負責公司經營,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業務都是自己做的,韓美美僅僅是多出了點錢而已,卻要分走那麼多利潤,感覺不公平,就利用自己管理公司期間私自挪用、侵占了公司的一些資金,後來被韓美美發現了,並將李雷送進了看守所了。

雖然把李雷送進了看守所,但是公司的主要資料都掌握在李雷的手裡,比如銀行的網銀、公章以及營業執照等都掌握在李雷的手裡。

韓美美認為只要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就可以,認為把李雷送進了看守所,就應該變更法定代表人,自己的持股比例又超過了50%,換個法定代表人應該不是問題,就私自召開了股東會,雖然李雷沒有參加股東會,但是也因為自己持股比例達到了二分之一,便形成了決議,去變更法定代表人去了工商登記部門,可是人家不受理,說不符合條件。到底是怎麼情況那?變更法定代表人又不是特殊情形,不需要經過股東會的三分之二啊。問題是因為在公司章程裡面把李雷的名字寫進了公司章裡面了,這樣就需要變更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章程就是需要經過股東會的三分之二了。

所以,股東們制定公司章程的時候一定要多加註意,要考慮一下是否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寫入到公司章程裡面,也就是說是寫有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還是寫成「李雷擔任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寫「李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呢?有什麼區別呢?

如果不將李雷寫入章程裡面,變更李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看看章程是寫的公司董事長擔任、執行董事擔任還是經理擔任,如果是董事長擔任,變更就需要經過董事會變更董事長就可以了,如果是執行董事擔任直接由股東會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進行變更即可,如果是經理擔任,則直接由董事會變更經理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把名字寫進去,就會視為對李雷的特殊保護,這樣入股要變更李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就需要變更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章程就需要經過股東會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

所以,對這塊需要進行特別注意,以免出現本案例中的情況,因為李雷肯定是不同意變更他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只要李雷的持股比例達到了三分之一以上,其他人就無法選舉出來新的法定代表人,即便李雷因為犯罪,沒有資格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了,但是他的股東資格沒有喪失,股東權利也不會因此喪失,所以他就可以阻止韓美美選舉新的法定代表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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