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這幾個套路,是不是違建自己說了算

2019-11-08     沈玉潮律師

看清這幾個套路,是不是違建自己說了算!

隨著征地拆遷項目的開展,有些徵收方為降低徵收成本、加快徵收進程,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常採取各種手段認定房屋「違建」,以此理由逼迫大家妥協,今天小編結合當事人諮詢的案例,為大家解析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幾種認定「違建」套路。

在了解徵收方認定違建的套路之前,大家應當明確究竟什麼是「違建」?「違建」即違法建築,指的是違法《土地管理法》或《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而建造的建造物或構造物,徵收方通常從施工許可或規劃許可兩方面認定房屋違建,具體表現為在建造時,該建築物或構造物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是否超出許可範圍進行建設。但是是否所有的缺乏證件的房屋都是「違建」呢?答案是否定的,然而徵收方常採取這一點進行套路,侵犯被徵收方的權益。

套路一:忽略房屋建造時間

家住安徽的孔先生,在安徽某市擁有一間房屋,年前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之內了,這本來是個讓人高興的事,但是徵收方那邊卻說孔先生的房屋缺乏證件,屬於違法建築。但是孔先生的房屋於1985年就建立了,當時是屬於合法的,現在怎麼就不合法了。

律師解析:根據孔先生的描述可知,該房屋在1985年就建立,建立時間早於《土地管理法》的出台時間。該法規定農民在本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範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規定的範圍標準。但是由於該法出台時間晚於孔先生房屋建造的時間,由於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孔先生的房屋並不受到該法的限制,徵收方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並不得採取此類方法進行認定,若其依舊採取這一方式,則被徵收方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此外,類似於上述認定的還有一種認定方式,即違反《城鄉規劃法》,不具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也不得輕易認定為「違建」,由於《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出台,在2008年之前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房屋,並沒有因為其不該法規定的相關證件,就輕易認定其為「違建」。

套路二:忽略招商引資前提,輕易認定「違建」

王先生在改革開發初期在河北順應時代潮流興建了自己的廠房,當時地方政府同意其先建房屋,後補辦手續。但是後期由於土地性質等原因導致王先生的廠房缺乏部分證件,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認為其為「違建」,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強制對廠房實施的拆除。

律師說法:對於由於地方政府招商引資而出現上述王先生遭遇的情形時,並不能認定為「違建」,甚至強行拆除。對於該類廠房的興建主要是根據政府招商引資過程中作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此類房屋不得輕易認定為「違建」,不然有損政府公信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B3NFTG4BMH2_cNUgw7p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