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定代表人請注意

2019-07-15     趙英傑律師


1、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2、實務分析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一般情況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一言一行均可被視為公司的言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和負責。

按照公司法設定的公司治理架構來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是公司經營層面的最高決策機構,如果設立董事會的話,董事長就是董事會的組織者和代表人;經理(民間多稱之為「總經理」)是公司經營的組織實施者、執行者,這裡的經理不是一般民間稱的「部門經理」。

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義在於:對外代表公司開展業務,可以通過印章使用、文件簽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即便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也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才能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這個時候是否能夠實際得到追償還需要另說的。

後文我們提到了股權代持,股權代持中經常會有代持人又擔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又不實際在公司負責實際工作,但是,雖然這樣如果出現問題公司可能還需要為他的一些行為買單。

例如:張三是潤傑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是張三不想出面,找到了隔壁老王代持股權,工商註冊的時候也讓老王擔任了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但是實際上老王只是作為張三的司機,根本不在潤傑公司負責執行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具體工作。但是老王每天看著張三每天可以花天酒地、香車美女,心生嫉妒,他就萌生了一個想法「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去借點錢花花唄」,結果他真的這樣做了,一公司名義借了500萬,拿錢就走人了,結果到期債權人找到了潤傑公司,要求潤傑公司還款,潤傑公司認為自己沒有花這筆錢不應該由自己還款,所以一直拒絕,但是最後到法院,法院判決由潤傑公司承擔責任。只是潤傑公司可以向老王進行追償,可是如果老王已經將款項揮霍了,人又跑掉了,最後的追償可能也只能留到法律意義上了。

3、律師建議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對於公司、股東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關係到公司的經營以及公司的控制權。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決策層的代表人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還是由執行層的掌舵者經理擔任,不是立法者能夠明確、硬性規定的,這個需要股東們根據公司自身的特點以及股東之間的妥協情況來確定,立法者也恰恰是通過法律規定將權利交給了公司股東會。

由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夠對外代表公司,所以法定代表人的選任也關係到對公司的控制權及控制程度的問題,股東對公司運營的參與、控制程度,是每個股東十分重視也應該重視的問題。法定代表人的選任也涉及到了公司的經營、公司的法律責任以及公司的形象等等問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後果也會由公司承擔;所以,一般股東在決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時,要考慮所選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道德水平、業務能力等因素。

如何在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身上分配公司經營管理的掌控權,也需要股東綜合考量。雖然從公司的內部地位上來看,董事長的地位似乎是高於經理,但公司的經營由經理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如果讓其兼任了法定代表人,其能夠對外代表公司,經理的實際權力會大幅膨脹,很可能會架空董事會、董事長,從而可能會損害公司或者個別股東的利益;如果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董事長時,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則會增大一些,與經營管理層之間也會有一定的制衡,但也可能會導致公司管理中降低運行效力、增加成本,還會引發一些爭議,甚至會導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

有一個注意點有的公司在章程裡面寫明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誰(這裡說的是自然人的名字)擔任,這樣的條款會在將來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時候出現障礙,因為罷免法定代表人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特別事項,不需要股東會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是如果寫到章程裡面,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時候就需要同時變更章程,這樣就需要一般的事項就提升到了特別事項這個地位了,這個不是或不建議用,是建議靈活掌握,看制定章程的時候需要保護誰的利益,如果需要特殊保護創始人不妨寫入公司章程,例如有的事項寫入憲法是一樣的,上升了一個層次和地位。

之前我們就遇到了這樣一個問題,張三、李四、王五三個人開辦一家公司張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也是30%,所以選舉張三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並將這條寫進了公司章程,把張三的名字也寫進去了(章程里寫明「張三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後來張三的一些行為損害了李四和王五的利益,李四和王五商量著通過股東會罷免張三的執行董事職務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可是罷免執行董事沒有問題,兩個人的投票權超過了二分之一,一般情況改選法定代表人也沒有問題,因為改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需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事項,但是修改章程是,因為之前有了「張三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這樣一句話,似乎罷免張三的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就需要改變章程了,改變章程就需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了,然而張三卻擁有了超過了三分之一的表決權,如果張三不同意,這樣李四和王五二人是無法通過罷免決定的,這樣似乎成了對張三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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