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的一位朋友,最近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事情要從年前說起,他和一個借款人簽訂了一份調解協議,協議中約定年後歸還10萬元借款,可疫情一來,對方以過節期間生意不好為由依舊不還錢,這下可讓小編的這位朋友鬧心了。於是,他鑽起了牛角尖,非拉著小編討論一下不履行調解書,是否構成拒不履行判決和裁定罪。如果構成犯罪,他好去報案,估計這樣一來對方就該把錢還給自己。
小編就來跟大家聊聊什麼是拒不履行判決和裁定罪。 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拒不履行判決和裁定罪。 從這個罪的侵犯法意來看,主要是彰顯司法的權威度,從這一點來說,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的調解書,僅僅是有合同的性質,一方反悔或者耍賴不履行,只能去法院起訴解決,這和拒不履行判決和裁定罪是根本就不沾邊的。然而,在生活中,調解協議也有和司法權威掛上鉤的時候,比如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並經過法院的司法確認的情況。另外就是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這兩種情況都已經經過法院,是否會構成拒不履行判決和裁定罪呢?讓我們先來看看司法確認程序。
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且調解委員會已經在調解協議上蓋章。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一個月內,去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會作出一份「決定書」,請注意,這裡是「決定書」而不是「判決書」或「裁定書」。這裡面其實就已經蘊含著很大的學問,「判決書」和「裁定書」是法官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審查後,所做出的獨立的判斷,而「決定書」是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一種確認,也就是法院對調解委員會所做的工作表示認可。如果再出具「決定書」後,一方反悔,未按之前的調解協議執行,另一方可以不用再審判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再讓我們看看法院主持下的調解協議,經歷過法院調解的當事人應該都有體會,在調解時,法官的態度更親和,更多的是說情理而不是強調法律的那些事,而調解書則更簡單,簡單說了下原告的訴訟請求後,直接就說經過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是什麼。雖然最後也有法院蓋章,但是對於事實如何和法律適用卻是一字不提,這就是法院主持下的調解書。
司法確認和法院主持下出具的調解書,雖然和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效力相同,但是因為「司法確認書」和「調解書」出具的背景不同,對於當事人是否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就產生了兩種不同的結論。
一種觀點認為,司法確認是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一種確認,出的是決定書,一方反悔並不構成對司法權利的藐視。而法院主持下簽訂的調解書,注重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覆》中說,當事人拒不履行上面兩種文書,不構成拒執罪。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法院是司法權的象徵,無論出什麼文書,拒不履行,都構成拒執罪。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拒執罪所做的立法解釋提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包括「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書、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所以對於法院司法確認書和調解書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就構成拒執罪。
最高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真的是發生衝突了嗎?仔細讀會發現,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思是,司法確認書或者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並不算拒執罪里提到的判決和裁定,這就是第一種觀點。 但是當事人拿著這些文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據此作出了強制執行裁定書,請注意這是法院依職權作出的裁定書,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定書就構成了拒執罪。
至此,小編朋友的問題終於有了答案,那就是拒不履行司法確認書或者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書並不能構成拒執罪,只有到執行階段,法院作出了強制執行裁定書,被執行一方仍舊拒不履行,才有可能構成此罪。所以,我們簽訂調解協議,最好經過司法確認過程,可以不用審判直接申請強制執行。而到了強執階段,對方有隱匿、抽逃財產的行為時,我們可以依據強制執行裁定書,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