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⑥丨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應受何種處分?

2024-06-25     川渝本地消息

某局副局長陳某下班回到家中,聽到妻子抱怨近來家中不順心的事較多,再想到自己工作中也出現了錯誤,不由在心中犯起了嘀咕。

陳某在與好友王某通電話時向其訴苦,王某推薦陳某去附近的寺廟燒香拜佛求取平安,陳某有些心動。

次日,該局召開局黨組會議專題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看到黨員不得信仰宗教的相關條款時,陳某心中受到觸動,警醒起來。

陳某在與妻子交談時,安撫說只是一些事情碰巧趕到一塊了,提醒她要崇尚科學反對迷信。

解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條是對信仰宗教的黨員的處理以及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共產黨員不能信仰宗教是由黨的性質和共產黨人的世界觀決定的。黨章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本條系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時新增條文,旨在聚焦實踐問題,對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供紀律保障。本次修訂《條例》在「加強思想教育」的基礎上,新增「要求其限期改正」之規定,進一步對標落實黨章規定,細化對信仰宗教黨員的處理,強化對信仰宗教黨員的教育幫助,充分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引導黨員堅定理想信念。黨員信仰宗教的行為表現形式較多:共產主義信念動搖,積極參加甚至組織策劃宗教活動;共產主義信念喪失,篤信宗教、成為宗教職業者;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等。對信仰宗教黨員的處理包括教育幫助、組織處理和黨紀處分3種,要精準區分,審慎對待。一是對信仰宗教的黨員,黨組織應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其改正。及時改正的,不再勸其退黨或除名。二是對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是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黨員,因危害嚴重,影響惡劣,表明其已背叛了黨的事業,喪失了共產黨員條件,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實踐中,認定該違紀行為要注意把握三點:一是準確區分信仰宗教和參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俗風俗習慣活動。對於一些民族地區帶有宗教色彩的傳統婚喪儀式和群眾性節日活動,實質上已成為民族風俗習慣的一部分,黨員參加這些活動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參加宗教活動。但黨員不能擔任具有宗教色彩活動的司儀、主持人等,不能積極主動組織策划上述活動。二是注意本條「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與第六十八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區別。本條的實施主體是信仰宗教的黨員,第六十八條的實施主體並未要求系信奉宗教黨員;本條規定的違紀行為外延更廣,第六十八條則限定為「組織、利用宗教搞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活動;本條規定黨員「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一律開除黨籍,第六十八條則要區分策劃者、組織者、骨幹分子,其他參加人員,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人員3種類型給予相應處分。三是注重紀法銜接。信仰宗教的黨員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等犯罪,被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後,給予黨紀處分應當按照新修訂《條例》紀法銜接規定處理。

來源:風正巴渝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61bb1f2272efd9fd8e4a815fc3626f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