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維權,保護自己的房屋要避免涉嫌刑事犯罪

2019-11-01   沈玉潮律師

依法維權,保護自己的房屋要避免涉嫌刑事犯罪!

前段時間小編從網絡上看到這樣一條新聞:「某富豪的三套別墅要被徵收,徵收方和富豪一直談不攏,在一次談判結束後,富豪送徵收方離開時出於禮貌握手表示感謝,後來莫名其妙的那個人手骨斷裂,富豪以故意傷害罪被抓捕」。看似滑稽的故事,實則真的存在,今天小編為您聊聊征地拆遷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一、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征地拆遷過程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罪名,上述案例中就是涉嫌故意傷害,根據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常來講,征地拆遷過程中存在大量的「強拆」「偷拆」「逼遷」,處於弱勢一方的是被徵收人,按理說很容易挨打的也是被徵收人,但是實踐中,為什麼是被徵收人被安上故意傷害的罪名,這到底是為什麼呢?原因在於有少數被徵收人在徵收人的「誘導」下氣急敗壞,動手打了人,也有的是因為被徵收人不會處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談不攏受到威脅,出於保護自己的房屋動了手。

小編在此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要理性應對,切不可衝動。衝動是魔鬼,此外,動手打人正中對方下懷,因此,千萬要穩重行事。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這一罪名也比較常見,主要出現在被徵收人集中上訪的過程中。小編之前也講到過信訪有其風險,一不小心就可能會面臨各種涉嫌違法甚至犯罪。因此,我們才一直強調不要把信訪作為解決征地拆遷補償糾紛的主要途徑,雖然它是法律賦予被徵收人反映意見的一種權利,但是大家在當下的情形應當明白此種方式所存在的弊端。

根據《刑法》第291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規定是刑法中的「兜底罪名」,多人集中進行抗議或是其他活動很容易被認定為該罪名。

據此,小編提醒廣大被徵收人要對此有所了解,即使是上訪也要文明上訪,按照法律規定,不可為達目的不顧一切。

此外,被徵收人還容易觸犯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的犯罪。最後,小編建議大家,如果您的家人涉嫌犯罪被帶走,您要明白問題的根源在哪裡,到底是真正的刑事犯罪還是以刑事犯罪為名的補償安置協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