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這2條規定,哪怕是員工主動辭職,也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020-03-12     法貓貓

一位朋友最近找到我詢問,向老闆提出辭職後,老闆表示不需要他進行工作交接,公司當天便可以為他辦理離職手續,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對此他感到特別困惑,別人家的公司都需要離職人員提前一個月提離職,怎麼他們公司那麼特別?

確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勞動者僅需提前三天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需要明白為何我國法律法規會有這樣的規定,首先員工的突然離職務必會造成公司人才資源的缺失,所以才需要離職員工提前三十天告知公司,以便公司有充足的的實際及時招聘頂崗人員來進行工作交接。

至於試用期員工,由於進入公司的時間不長,對公司的各方面業務都掌握得不是特別熟悉,所以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即可。

但是,如果公司的體積比較龐大,有充足的頂崗人員可以直接上手的話,那麼也可以不用讓離職人員在公司滯留一個月那麼久,僅需要辦理簡單的工作交接即可,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可以當天提離職當天走的緣故。

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相比於離職到底要不要待三十天那麼久,更多人在乎的點其實在於主動辭職的情況下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這一方面,因為網絡上的說法各有不同,有的人表示主動辭職了也可以拿經濟補償,而有的人則表示主動辭職的人任何補償都拿不到。

其實大家在網絡上看的說法都不是那麼絕對,藉此機會今天我們也來說說關於主動辭職能否拿到經濟補償的這個問題。簡單的來說,辭職能不能拿到經濟補償,要看員工的辭職理由是什麼。

如果員工是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比如職業規劃考量、對公司的薪資待遇不滿意、找到了更好的下家等等,那麼凡是以這種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的,沒有辦法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而如果是公司本身就存在違法用工的情況,比如未依法幫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拖欠或者是剋扣了員工的工資、強制將員工進行調崗安排等等,那麼這種情況下員工提出辭職的,從法律層面上理解員工其實屬於被迫辭職。

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用工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不予支付,由相關勞動行政部門出面責令改正,勞動者也可以到相關仲裁部門進行申訴。

相關的法律依據

簡單的敘述了一下主動辭職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後,這裡還要跟各位說明一下相關的法律依據,只要記住這幾條法律的規定,那麼如果公司真的存在違法用工的行為,我們也可以第一時間的搬出來維護自身權益。

符合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各位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而關於被迫辭職能拿到經濟補償的依據,各位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項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一項便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總結

相信看到這裡,大家心中的困惑多少都有點解除,雖然每個人所面對的情況不一樣,但只要記住《勞動合同法》這2條規定,那麼在碰到情況的時候稍微拿出來比照一下自己的情況是否類似,就可以很清晰地知道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

但這裡還是要提醒各位,凡事都要講求證據,不是我們說公司存在違法用工的行為,別人就會相信我們,而是我們在說出來的同時,也要拿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比如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那麼我們就需要將銀行流水列印出來,確認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資的這一事實,然後在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當有了法律依據和證據作為支撐,相信我們的訴求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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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zALONHEBfwtFQPkdbgC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