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離職後,遭單位索賠1個月工資,老闆:他違反合同約定

2020-01-08     法貓貓

不久前一名用戶在網上表示,他向公司提出辭職後,公司向他索賠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只因雙方的勞動合同有約定:「員工領取了當月工資後,突然提出辭職不上班,需要賠償公司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法律責任。」

那麼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還處於試用期的話,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可以看得出來,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卻沒有規定對於沒有履行提前30天告知義務就辭職的員工,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1個月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做出相關賠償金的約定是不合法的。

因為《勞動合同法》25條同樣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只有當勞動者違反了伺服器協議或者是競業限制協議才行,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能約定需要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其他情況。

舉個例子

老王於2016年3月3日入職某貨運公司擔任保安一職,每個月的工資是3500元,入職的時候老王與公司簽了一份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文本,合同內有約定,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細心的老王當時就有發現,在關於辭職的規定最下方有一條,如果員工提出辭職沒有經過公司批准就擅自離職的話,那麼公司有權利要求員工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對此老王並不在意,畢竟他只是一個保安。

2017年6月份,老王由於個人原因需要回到老家發展,便向公司提交了離職申請,經過公司高層領導批准後,老王當日便離開了公司,誰知道一個禮拜後,公司向老王發出了通知,要求老王賠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

當下老王就感到有點好笑,自己按照公司的規定提出辭職,公司也批准他當天來了,怎麼事後還來向他索賠,而且那麼大一個公司,難道還缺他這3500元不成?當下老王便拒絕了賠償。

後續發展

被老王拒絕後,公司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老王支付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3500元,但仲裁委卻認為公司的請求不屬於受理範圍,所以決定不予受理,而後公司決定向當地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如果希望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提前告知義務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公司在勞動合同中做出了相關違約責任的規定,向老王追究為提前30天通知辭職的工資,然而這個規定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公司的不能採信,且根據老王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公司已經批准了老王的辭職申請。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保護,本案中公司與老王在合同中約定,老王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約定了相關的違約責任,但顯然這個約定不符合現有的勞動法律、法規。

而且,老王遞交的辭職申請當日就已經得到了公司的批准,並且也辦理了相關的工作交接手續,公司也沒有辦法證明因老王的離職給公司帶來了什麼損失,所以二審法院同樣沒有支持公司的訴求。

總結


這裡要重點強調一下,只有當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又或者是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公司才能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除此之外,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而如果是勞動者沒有履行提前30天告知義務就擅自離職,公司確實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索賠,不過這裡公司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因為員工沒有履行提前告知義務辭職,給公司實際上帶來了哪些經濟損失才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rHphhW8BMH2_cNUgJ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