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沒有證被說成是違建,無家可歸怎麼辦?

2019-07-10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在現有法律制度下,無證房屋在面臨拆遷時是否獲得補償,以及如何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是大家共同關注的話題。那無證建築是否就是違法建築,以違法建築的名義進行拆遷時是否就沒有補償呢?

徵收方偷換概念,無證房屋=違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因此無證房是否能夠獲得補償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給予補償。雖然法條已經對被拆遷人的利益保護賦予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拆遷中,拆遷方經常替換概念,將無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進行非法強拆。

違建認定和拆除不可隨意確定

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經任意機關和個人確認即可。只有在有權機關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之後,明確了違法建築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負有拆除違法建築的義務,才有實施強制拆違行為的可能性。

不僅如此,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前告知當事人,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在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有效陳述申辯後,拆違實施部門才可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律師提示大家,根據上述程序牢牢把握維權的最佳時機。而且即使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得到合理補償,具體如何補償,需要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定無證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

無證房屋也可以獲得補償?

以農村房屋為例,農村居民建造住宅,就算沒有宅基地證,建房證也不一定就是違法建築。比如某些歷史存留的房屋。一些建築形成於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當時很少的手續就可建成,如果用現在法律要求直接歸為違法建築,這顯然不行。

所以,必須結合建築物形成時法律規定確定合法與非法。最開始農村建房管理較松,對產權這方面也沒有管理到位,因此農村有很多無證房。

無證房屋不等於必須拆除的違法建築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所以需要看該違法建築是否是可以通過一些措施消除違法影響,如果無法消除影響或通過罰款來處理,但絕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築都必須被強制拆除。

在我國,土地使用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沒有土地權屬證書的情況非常普遍,但這並不意味著沒有補償。律師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無證房並不是違法建築的代名詞,對無證房一概不給予補償是拆遷人無視被拆人合法權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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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S8_fLmwB8g2yegNDBeW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