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金堆(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4****1056)、石狮市金非利亚服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FLOA):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胜与被告陈金堆、石狮市金非利亚服装厂、石狮市顺鑫房产代理中心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182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陈德胜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共计200000元;2.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陈伟莲
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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