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负多起案件
负债170多万
分得征地补偿款后
不是第一时间履行判决
而是转移到儿子名下
以此来逃避执行
结果被判刑
法庭上
60多岁的陈某声泪俱下
悔不当初
11月19日
石狮法院林明容院长担任审判长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0日
我院判令被告人陈某治及陈某容共同偿还郭某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后郭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月25日
我院判令被告人陈某治及陈某容共同偿还蔡某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于同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蔡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两起案件,我院均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当日立案执行,并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告人陈某治及陈某容的财产。
2017年10月11日
晋江法院判令被告人陈某治及陈某容共同偿还陈某达8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某达向晋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2018年6月,陈某治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要求其户籍地所在街道片区改造工作小组将其与陈某容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18万余元汇入其子陈某旭的银行账号,致使前述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某地抓获陈某治,之后,陈某治及陈某容向我院缴纳执行款18万余元。
判决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治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瞒、转移财产183353.2元,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陈某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治归案后退出其隐瞒、转移的财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治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失信被执行人
转移、隐匿财产
逃避执行
后果很严重
请积极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诚信做人
本分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