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特刊|他们把继母逐出家门后被起诉,法院这样判!

2019-10-07     石狮法院

国庆假期接近尾声

又到一年重阳佳节

看着父母眼角愈深的皱纹

日渐花白的头发

作为子女

内心被深深触动着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约束

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是有些人却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将年迈患病的母亲逐出家门

老人一气之下将一双儿女告上法庭

法官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阿华与阿勇和阿妹系继母子关系,何华与他们的父亲阿力于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当时阿勇6岁、阿妹11岁,阿华含辛茹苦将二人抚养成人。2011年10月,阿力因病死亡,二人却不念亲情,在阿力新丧之际将阿华驱逐出家,阿华无奈只能四处漂泊。

阿华现年岁已高,患有高血压等疾病,需长期服药,且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要有人照顾。而阿勇、阿妹家庭经济条件良好,劳动能力健全,却不对阿华履行赡养义务,不给阿华提供住房,使阿华流离失所。一气之下,阿华将阿勇、阿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判决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何某与洪某设结婚后,与洪某设的子女洪某勇、洪某妹形成法律上的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其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洪某勇、洪某妹依法对何某负有赡养义务。何某已年满六十周岁,属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判决洪某勇、洪某妹每月每人分别支付何某600元赡养费。

我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阿华与阿力结婚后,与阿力的子女阿勇、阿妹形成法律上的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其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阿勇、阿妹依法对阿华负有赡养义务。阿华已年满六十周岁,属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判决阿勇、阿妹每月每人分别支付阿华600元赡养费。

阿勇、阿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及对阿华不负有赡养义务。泉州中院认为,阿勇、阿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即便阿华另有亲生子女,也不能作为阿勇、阿妹免除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阿勇、阿妹与原告阿华虽无血缘关系,但阿华与被告共同生活时,被告两人均未成年,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原告对被告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同样应对原告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作为一家人,应当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相互沟通与理解,妥善解决家庭矛盾,为老人创造幸福安宁的晚年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重阳佳节之际

小编祝愿

所有老人都能被善待

安享晚年生活

文稿|陈清真 陈伟莲

编辑|吴春华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6U2QqW0BMH2_cNUg-Sj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