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诚信诉讼|收着房租却拒不还钱?没那么简单

2019-12-15     石狮法院

欠债100万

法院判决生效后

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也不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被司法拘留后

仍然“一如既往”的“赖”

更可气的是

明明收着租金

却不还债

结果被判刑了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6日,王某甲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王某乙及其配偶黄某共同偿还向其所借款项及相应违约金等款项。2015年2月25日,我院判决王某乙及黄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王某甲借款1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债务利息。该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因王某乙及黄某未按裁判文书的要求如期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7月22日,王某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28日向王某乙及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二人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但王某乙并未按要求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16日,王某乙因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司法拘留。拘留期满释放后,王某乙仍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经查,王某乙及黄某系石狮市某处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者,王某乙于2015年至2018年间将该处房产向他人出租收取租金,其中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间向部分租户收取的租金便已达118000元。王某乙未向我院报告上述租金收入,亦未将上述租金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2月28日,公安人员抓获王某乙。

判决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经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不申报财产,隐瞒财产收入,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院审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典型情形。被执行人负有向人民法院及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的义务,但有些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未按法院的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王某乙作为负有执行义务一方,拒绝申报财产情况,经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不申报财产,隐瞒财产收入,屡教不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

不要一味抱着侥幸心理逃避执行

不如实申报或者不

报告自己财产的真实情况

一旦被发现

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得不偿失

不如如实申报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文明诚信诉讼

依法理性维权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E5WiCm8BMH2_cNUggtT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