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生活赖以生存、个人进行生产的根本,在个人的财产中也占有较大部分。当房屋面临着征收、拆迁时,要维护好自身合法利益。在接触的大部分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以下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违法:
房屋价值的现场勘验报告没有得到被征收方的认可,这样作出的补偿决定或征收决定是会被撤销。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应该低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没有经过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并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显然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该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或征收决定应予以撤销。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条和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单位的房屋,应该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给予公平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可以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天与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然,就会因为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该征收补偿方案。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该参照周围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生活质量、居住条件不降低为标准。
在征收方提供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中,就算有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报告,但是未取得被征收人盖章或者签字的现场勘查报告,这样作出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不可以用作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征收方根据该评估报告所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会因为事实不足被予以撤销。
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先行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择,如果不能协商完成,就以其他方式确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先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先发布公告说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然后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择;协商不能完成,就通过随机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错误的,该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应该是被征收房屋所有者,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经适房的承租人、公房的承租人、租房经营者、廉租房的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应该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
三、征收补偿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违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如果房屋征收的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有效协议,补偿决定只依照一种补偿方式作出的,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在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应该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当征收补偿协议只认定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但被诉补偿决定是以货币补偿为补偿方式,这就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违法。
四、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
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用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后,当事人如果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不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提示,这里的公示催告程序是必不可少,并且要注明救济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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