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把不公平待遇吞下去。一些中小型企业往往利用员工的法律意识薄弱和弱势心理来剥削员工。
这种剥削职工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许多职工只有默默承受,然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单位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职工应当要求单位赔偿自己。
案例一:
小王加入公司两年多,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合同。
小王的朋友告诉他应该签一份雇佣合同,但是公司拒绝,而且小王也没多想,因为公司按时支付自己每月的工资。
后来,小王参加了一个法律知识公开课,学习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回来后又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但公司仍然是拒绝的。
小王告诉公司,如果不签劳动合同,他会提出仲裁,但公司仍然拒绝。
最后,公司给予了小王2倍工资的赔偿,小王也提出了离职,到了另外一家正规公司上班。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就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
案例二:
在小徐进公司之前,公司承诺在他成为正式员工后为他购买社会保险。
六个月过去了,该公司并没有提到社会保险的问题,而且还一再拖欠工资。
徐某认为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没想到,这场官司,还打赢了。
法院判决: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障的,不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三: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因为该公司最近调整,人事主管就去找小李谈话,表明公司可能会裁员。
小李本人也知道,公司业务调整后,与自己的专业不符,于是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
公司也很直接,承诺给小李一笔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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