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9-04-23   石狮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英林新艺对外加工装配十厂与被告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203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省晋江市英林新艺对外加工装配十厂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7月13日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有效;2.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立即协助将位于石狮市东西公路林边段,石狮市地方税务大楼临街大门西侧“七间店面(一至八层)”的房屋产权[其中土地使用权证狮地湖国用(2009)第0673号,房屋所有权证狮建房权证湖滨字第04423号]的产权变更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3.被告应承担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1999年3月起至实际完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之日止,每月两万元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2月违约金为48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7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