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邻里多年,竟因一棵榕树对簿公堂

2020-04-23   石狮法院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可在石狮市灵秀镇

一对邻居却因一棵榕树对簿公堂

究竟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家住石狮市灵秀镇的李某与蔡某是邻居关系,蔡某居住的房屋位于李某房屋的后方不远处。蔡某房前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一棵榕树已威胁到李某的房屋安全,李某多次联系蔡某,要求其将榕树移除,蔡某一直不予理睬。

随着榕树不断长大,李某认为该榕树已严重危害其房屋的居住、使用等权利,并己造成其房屋地基、墙体、门窗等严重损坏。李某及家人欲将榕树移栽他处,却遭到蔡某阻止。双方因这棵榕树争执多年,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均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某清除栽种在李某屋后的榕树树根,并承担李某修复房屋的费用44875元。

蔡某辩称,该榕树并非其栽种而是自然生长的,但榕树所在位置确实是在其土地上,目前已将榕树砍掉。

法院审理

法院经查明,蔡某房前的土地上自然生长了一颗榕树,该榕树靠近李某房屋的后方,因李某的房屋被该榕树树根破坏而引发纠纷。审理中,李某提出鉴定评估申请,即对李某上述房屋何处的损坏是由榕树所造成的进行鉴定;对案涉房屋因榕树所造成损坏的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李某房屋的基础以及多处房间局部损坏是由上述榕树造成的。李某上述房屋因榕树所造成损坏的房屋修复费用为 44875元。

法院判决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一方因过错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房屋因蔡某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榕树造成损坏的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予以确认。蔡某对自然生长在其居住管理使用的房屋的土地上的榕树负有管理义务,但其却任由榕树自然生长多年进而导致李某的房屋受到榕树的破坏,蔡某对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蔡某已将榕树树冠锯掉,只剩小部分树干、树根,但根据榕树的生长特性,该树桩的存在仍然会对案涉房屋造成一定的威胁,蔡某作为管理者负有清除榕树树根的义务。

据此,判决蔡某应赔偿李某房屋修复费用44875元,同时应清除其房屋屋后的榕树树根。判决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84、85 条规定, 相邻人因其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义务,应当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义务排除妨碍。

本案中,蔡某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榕树已经对李某的房屋造成损害,尽管榕树并非蔡某所栽种,但由于榕树位于蔡某所有的土地上,蔡某具有控制或随时处置该树的条件。现因榕树已经对李某的房屋造成损害,蔡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蔡某已将大榕树锯掉,但仍留有大榕树的树干、树根,根据榕树的生长特性,榕树的树干或树根仍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蔡某作为管理者负有清除榕树树根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邻里相处

和为贵、善为本

相互关心、照顾

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构建美好和谐的生活环境

才是安居乐业的根本


文稿|苏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