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石狮市石狮坑东日用工艺厂: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财政局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石狮坑东日用工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福建省石狮市石狮坑东日用工艺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狮市财政局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占用费率计付自199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占用费及罚息(其中,自1993年3月15日起至1993年7月12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自1993年7月13日起至1993年10月14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及罚息;自1993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及罚息)。如果被告福建省石狮市石狮坑东日用工艺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福建省石狮市石狮坑东日用工艺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戴剑萍 书记员:胡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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