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数亿农民利益的土地管理法自去年底正式启动了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6月25日提交了二次审议,目前人大网正面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8月3日。
土地管理法在近十年来多次被提及修改之事,但一直没能成行。这一次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各界期待已久。
此前土地管理法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正(1988、1998、2004年)。但随着时代变化、经济发展加快步伐,农村土地关系已经变得更为复杂和新颖,尤其是对于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需求更加迫切,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振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亟需更加完善和充实的法律做后盾。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改也就顺理成章了。
近些年来,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步伐加快,农村土地大量被征收、征用。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比如征地项目较为随意、征地补偿标准使用多年前的老标准、补偿给的过低),伤及了农民利益,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同时,征地补偿和土地拍卖价的巨大差价(土地价值剪刀差),也让农民朋友产生了一些意见。征地按一亩几万给,拍卖出去按一平几千给,一些农民觉得土地拍卖的收益应该分他们一杯羹。
实际上,这些年来,很多专家都在呼吁,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应拟订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填充,加入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细化法条,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现实了。
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征地,只有一句较为笼统的表述,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至于哪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则没有具体表述,这也导致在现实的征地中,很多项目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开展了违法征收,造成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受损。
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征地的前提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在维持"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的原则上,还要求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这里的规划指的是"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此外,草案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可征收集体土地的六种具体情形,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等。
这让"公共利益"的定义更加准确清晰。可以有效避免借用"公共利益"名义进行违法征收的行为。从源头上保护农民朋友的土地。
在农村征地实践中,农民朋友意见比较大的一种情形是,明明2019年了,征地补偿标准还是2005年的。试想,10多年时间,物价、房价都产生了大幅变化,征地补偿标准还一成不变,这其实很难保障农民的征地补偿能够真正公平合理。但是由于法律并未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时间进行具体规定,所以一些地方在征地时往往采用好几年前甚至十年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没有考虑到物价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变化带来的生活成本增高。也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纠纷和矛盾。
而这一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同时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就硬性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时间,能够一定程度上确保农民朋友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不受到物价大幅上涨的冲击影响。
二是在第四款中增加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过去集体土地要入市,必须先通过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但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其实并不算太高,主要的溢价环节出现在征收之后的土地拍卖。征地通常是一亩地给5、6万元,而土地拍卖通常一平米就能卖出6、7千元甚至上万元(1亩=666.67平米),土地拍卖产生的增值收益远高于征地补偿。但是由于土地拍卖由地方组织进行,发生在征收之后,所以这部分收益其实是和农民没关系了。
征地补偿和土地拍卖价之间形成的土地价值"剪刀差",这也是让一些农民朋友不满意的地方,甚至觉得"自己的土地被贱卖了,别人挣了大钱"。 而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生计也往往很难获得良好的保障。一些农民觉得土地拍卖的收益应该分他们一杯羹。
因此,如果部分农村土地直接入市交易,甚至参与拍卖,那么所产生的巨大收益,也就能直接反馈给农民了。当然考虑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宝贵和紧缺,农村土地要自由上市交易显然是不现实的。不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给出了一个折中办法,即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程序以及入市办法的制定等作了规定。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程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以前,农村土地无法直接入市交易,这就限制了其变现增值的能力,农民白白守着一只"金鸡",却难以下出"金蛋"。现在土地管理法草案,为农村土地变现打开了一个口子。对于农村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入市交易,出让、出租给有需要的企业、个人、单位组织等。产生的收入,将直接回馈给村集体和农民。农村土地真正变成了金土地,惠及广大农民。
土地管理法草案,专门出台对应法条,保护广大农民朋友的土地合法权益。这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对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视。在法律上,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对农民最大的支持。毕竟,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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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