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合理,问题出在哪你知道吗?

2019-10-09   京尚拆迁律师

被拆迁人追求的公平,其实就是一样的房子能拿到一样的补偿。为了满足被拆迁人这一最基本的诉求,征收补偿方案往往会将“公平”纳入到拟定标准的参考范围中——什么样的房子多少钱一平;什么类型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多少,说得明明白白。

然而真到拆迁和补偿时,很多被拆迁人还是会遇到不公平的问题。例如,同样的征地面积,隔壁分到的补偿款比我多;又例如,我的房子明明比邻居的新,造价也比他高,可是我家房子的补偿单价比他家的还低......

这样的“不公平”仅仅体现在最终补偿条件上吗?其实,造成补偿不公平的原因有很多。

评估机构不让被拆迁人选,拆迁方直接指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是为了保障评估机构在对拆迁方进行评估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干涉。这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利。

如果评估机构直接由拆迁方单方指定,那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就得不到保障,这是一种常见的会给被拆迁人带来补偿不合理结果的原因。

评估时间点不一样,评估结果可能不合理

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专业一点的说法来说,就是对拆迁房的价值评估时点统一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日期是2018年6月1日,评估机构在给你的房子做价值评估的时候,却按照2010年时的周边房价作为参考价,可想而知,这样得出的评估结果是很难合理的。

拆迁协议不写明被拆迁人的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常常强调,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之前,被拆迁人朋友一定要确认,协议的内容完整,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不能只写被拆迁人的义务而不写被拆迁人的权利;也不能只写拆迁方的权利而不写拆迁方的责任。

但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反映,协议中会有类似“如果被拆迁人不按期搬迁,就是违约;但如果拆迁方没有按时交付回迁房,就排除拆迁方的责任”的条款。像这样只约定被拆迁人的义务的协议,很难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得到完整的实现。

不给补偿就先拆房,公平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实际生活中,由于安置房多数是在拆迁后才开工投建,所以补偿的给付往往是在搬迁之后。像这类情况,现实条件所限,可以理解。但是被拆迁人要格外注意拆迁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问题,有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确认补偿协议是不是能够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

但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这笔补偿款在拆迁前就应当已经拨付到位了,不应该出现房子都拆了补偿还没有交给被拆迁人的情况。房子一拆,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筹码就没有了,所以说先拆房再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所以说,被拆迁人如果觉得拆迁方给自己的补偿不合理,不要只盯着补偿结果这一点来说“不公平”,往前倒推几步,拆迁过程中可能已经出现了问题。如果拆迁程序存在问题,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依法提高拆迁补偿。

如果有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困惑,或者在维权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阻碍,可以及时拨打我们的免费咨询热线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听听律师的专业法律分析和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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