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一房多卖”案件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胡某在奉新县某乡镇某组分得两块宅基地,两块宅基地均已建成房屋。被告人胡某对外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真相,在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仍然以口头或者纸质的形式与被害人达成住房买卖协议,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购房者的购房款。
2010年12月,被告人胡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老宅基地新建住房第三楼靠东边一套房屋以12万元价款卖给李某,李某于2013年5月入住该房屋。
2011年1月,被告人胡某又将该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支付购房款9万元。
2013年,被告人胡某将其新宅基地上的住房第4层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熊某,熊某向被告人胡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5年8月,被告人胡某因欠被害人赵某17、18万元借款,以23万元价格将该房屋折抵卖给赵某,2018年3月,被告人胡某归还了被害人赵某5000元。
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胡某与刘某签订书面协议将该房屋以23.2万元卖给刘某,目前,刘某已入住该房屋。
综上,被告人胡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熊某、赵某购房款共计4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售房合同过程中,以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多次实施合同诈骗,可相应增加其刑罚量。根据本案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奉新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