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份左右,江某某、易某某夫妇在袁州区个体街租了两间民房制作假冒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生产的HP牌硒鼓成品进行销售。
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共销售各种型号的假冒惠普牌硒鼓价值108770.8元,未销售的成品价值7803元,合计生产假冒HP商标硒鼓价值116573.8元。
江某某、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
2019年3月5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某、易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4月29日,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江某某、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万元 ;易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极大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相关品牌声誉形象,更会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是刑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袁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