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长园、石狮市德铭纺织布行

2019-05-14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长园(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5017)

石狮市德铭纺织布行:

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恒祥漂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长园、石狮市德铭纺织布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恒祥漂染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加工款4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8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蔡志勇 书记员:陈慧清

联系电话:88765165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wfvMKmwBmyVoG_1ZLwq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