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19年4月
涉及人数 6人
作案手机 6部
针孔摄像头 24个
微型耳机 13个
无线语音视频传输设备 4套
无线网卡 10个
笔记本电脑 2台
作弊专用衣服 7件
提供给57名学员
共计74考试场次
非法获利36万余元
2019年3月14日、4月9日,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分别在开发区南海子车管所考试中心、剑桥考试中心查获山某某、管某某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作弊。
对此,支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办案民警经过7个月,辗转云南、贵州、广西、江苏等4个省市(区),行程累计一万五千多公里的缜密侦查,询问证人170多人次,成功打掉一个长期盘踞在曲靖市经开区、陆良县、会泽县等地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周围利用无线通讯设备作弊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扣作案手机6部,针孔摄像头24个,微型耳机13个,无线语音视频传输设备4套,无线网卡10个,笔记本电脑2台,作弊专用衣服7件。
经侦查,自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该犯罪团伙主犯王某通过4名驾校教练介绍招揽学员,并向学员收取2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作弊费用后,将作弊设备提供给57名学员带至科目一、科目四考场(共计74考试场次),之后联系远在外省的答题“枪手”陈某将答案告诉学员,帮助学员作弊通过考试,该犯罪团伙非法获利36万余元。
日前,该案件6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马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4月22日在马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庭公开审理,该犯罪团伙主犯王某伙同答题“枪手”陈某,通过数个驾校教练员陆某、杨某、彭某和招生员郑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先后组织57名学员,在74场次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累计非法获利3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陆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郑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组织考试作弊违法所得,王某某人民币226100元、陈某人民币82300元、杨某某人民币13000元、彭某某人民币8000元、陆某某人民币2500元、郑某某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告判决后,审判长对旁听庭审的50余名驾校负责人开展了现场释法和警示教育。该案件的侦破宣判,有力的打击、震慑了利用无线电设备组织考试作弊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堵塞了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存在的漏洞,进一步规范了驾驶人考试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以案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曲靖交警微发布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wYzpqnEBfGB4SiUw6Su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