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上掉下来的官司”瓷砖砸伤人为何240户成被告?

2020-04-15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最近,

居住在幸福邻里小区

26栋的240户住户

突然接到了法院的通知,

得知自己成为了

一起案件的被告,

所有人都觉得非常委屈,

有一种“人在家中坐

祸从天上来的感觉。”


这起案件,

确实是一起

“祸从天上来”的案件。


事情发生在2019年7月份,潘女士在小区单元楼下,被巴掌大从天而降的一块瓷砖砸中头部,据潘女士的女儿反映,当时母亲的脑浆都被砸出来了。随后潘女士立刻被送入医院救治,医生介绍,潘女士的头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损伤严重,右侧肢体功能障碍,大脑功能区受影响。

从瓷砖的颜色来看,砸中潘女士的瓷砖并不是楼层外墙的瓷砖。伤者家属判断,有可能是楼房过道或者是住户家中的瓷砖。因为小区单元楼内没有安装监控,所以一切只是猜测。物管和民警对26栋的住户进行了走访调查... ...


(左)嘉宾: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浩军

(右)主持人:胡世欣


昨晚22:00来到《新闻联合播》演播室的嘉宾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浩军与主持人一起讨论这个事件。


节目组打算把原告还有被告的双方,都请到演播室和我们一起来说说这事,但是潘女士的家人说,他们全家人都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起诉邻居也实属是无奈之举,所以不愿再多说了。


幸福邻里小区26栋的住户张先生,愿意与本栏目现场来进行连线,谈谈他们自己的想法。

Q

问题:张先生你好,你们是什么时候收到的法院通知短信或者法院相关文书的?您本人接到通知的时候是什么样的心情?

A

张先生:“4月4号清明节的时候收到的法院通知,收到短信的时候我就觉得怎么会有这种事情落到我头上,太冤枉了!觉得天都是灰色的。”


Q

问题:我们的记者在你们小区调查时发现,很多住户有自己的担心,您本人有没有一些担心呢?

A

张先生:“担心肯定是有的,长这么大从来没有收到过这种通知,莫名其妙就背了一个官司在身上,说没有担心那是假的。我担心以后是不是对我的征信、工作、生活上会有什么其他方面的影响。”

Q

问题:就您而言,知道自己成为被告以后,有没有去和潘女士的家人进行一定的沟通?

A

张先生:“没有去跟她家沟通,首先我连她家人是谁,住在哪?住在几零几号?我都不知道,怎么去跟她家沟通?而且她家人的面我可能都没有见过,因为从来没有过什么交集。”

请问和律师,

张先生说了他们的担忧

大家都非常理解,

我们最怕的就是惹上官司,

但是潘女士一家

确实也很无奈。

Q

问题:潘女士一家把240户邻居和两家物管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的做法,有依据吗?

A

和律师:“侵权责任法在87条有一个规定,当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是建筑物上有物品坠落的时候,如果造成他人伤害的,如果能找到,确定这个具体的侵权人,毋庸置疑肯定,是由这个具体的这个行为人来承担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在这个建筑物里面居住,有可能造成加害的这些楼房使用人,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所以从我们记者所调查的这个事实来看,我认为原告的这个起诉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我们也注意到,她的家人也把物管公司告到法院,从所呈现的案件事实来看,我暂时看不到物业公司在这个事情当中有过错,他的过错和这个损害结果之间也看不出有因果关系,首先他看不出有过错,即使你有过错以后也要和这个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他把物业公司告上去,我暂时觉得应该说是证据还不是太充分。”

我们的观众,

还有包括

牵涉其中的240户住户

都想问一个直接的问题。

Q

问题:240户住户都要承担责任吗?

A

和律师:“法律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承担的赔偿的责任是一种按份责任,就是总的损失金额由所有人平均来分摊,除非被告能反证自己没有责任。


有一个前提是要有可能加害的人,举个例子,既然是高空抛掷物,我认为低层的1楼、2楼,是不是可以排除。高层建筑如果抛掷的时候是从窗户抛掷,还是从楼道中抛掷都需要鉴定调查清楚,如果是从窗户中抛掷的,住在楼房背面的住户是不是也可以排除。


如果有间房子至始至终无都人居住,能证明房子是空的,进去以后这个房子一看,明显是闲置了很长的时间,也是可以达到证人证明的标准。


里面有个细节讲到是装修瓷砖,我觉得应该先去考虑装修的这些人才是可能的加害人。”


Q

问题:张先生你们家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个事情是和你们没有关系?其他住户是否正在寻找证据,证明自己不在场。

A

张先生:“其他人我不知道,得问问其他邻居,因为那天7月31号是星期三,我当时人在上班,单位已经给我倒出了当天的打卡记录,公司已经给我开了一个在岗证明。我老婆也是,她们单位已经给她开了在岗证明,其他家的我就不知道了。”

嘉宾: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浩军


Q

问题:是不是找不到证据就只能认栽了?这事儿就跟自己有关系了?

A

和律师:证据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当时即使我有这种情况,但是我没法保存证据也无法提供,客观是这种情况,但是无法证明,所以以我的经验来讲,它对被告住户的这个举证责任要求是非常苛刻的。


这个案子我觉得核心不是大家去纷纷去举证,说那个事情跟我无关这一问题,现在,我们基本上有个判断实际上已经有点强人所难了,我觉得现在,应该是尽量缩小加害人的范围而不是去扩大这个范围以后让大家来自证清白。

我们也不能非常确定

可以把范围

直接缩小到一定的程度,

这或许还有待

有关部门继续调查。

Q

问题:张先生刚才和律师也解释了,潘女士一家提起的诉讼是有法可依,且法律里面明确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你们能够理解吗?

A

张先生:“我不理解,我太不理解了。这对我来说根本就不公平,我也是受害者。我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当时他们调查了吗,他们取证了吗,他们逐一排查了吗,现在让我出这个钱去补偿他,凭什么?


而且就算我不理解有用吗,如果到时候法官判下来,说是让我承担这部分补偿责任。我不承担,那我不成老赖了吗,我不上征信黑名单了,我以后还怎么生活,怎么去别的地方。”

Q

问题:住户采访时也说了,包括张先生都提到,担心自己因为这件事情而留下案底,影响到孩子升学、就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您怎么看待大家的担心?

A

和律师:“可能大家对案底这个定义理解有偏差,我们说的案底,可能指刑事案件,比如说我有犯罪记录这种叫案底。


如果在一个民事争议当中,我只要参与过一个民事争议这个叫案底,我觉得这种观念的话肯定是非常过时的。


发生民事争议,实际的本质是你为权利而斗争,对你将来的任何生活,除非遇到一种情况,我承担了民事责任,但是不履行,就把这行为称之为老赖。


这种情况下,你承担的是失信责任,如果履行了法律义务和责任,仅仅只是个民事纠纷,对将来的生活没有任何影响,有顾虑可以理解,但是也没有必要有这方面的担心。”

Q

问题:很多住户都说这个事情警方调查了,应该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来确定谁的责任,可是潘女士一家之所以要提起诉讼,就是因为警方和物管没有提供有用的证据,您觉得警方调查这样的案子有没有难点?如果有,难点在哪?

A

和律师:“警方调查这种案子肯定是有难点的,因为这种案子的特点就是找不到具体的加害人,如果能找到具体加害人今天所有的前提都不存在。


警方调查的难点无非就在于证据,刚才我说过,证据一定要确实充分,你不能说是推测,大概、可能、也许 ,所以这就非常困难了。”

Q

问题:如果潘女士起诉邻居的这个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当中,或者已经判决了,警方的调查结果才出来,这又该怎么办?住户们还得承担相关的责任吗?

A

和律师:“如果法院的判决出来后,警方的结果也出来,这个时候的判决,如果他的民事诉讼的程序还没有终结,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包括再审的监督一个改错程序,如果这个程序没有完成,而且也没有履行完毕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用警方的调查结论,提起再审或者是二审,法院是会改判的。因为它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了,如果你的民事程序已经完成或者结束,在结束以后我才发现,这个时候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已经不能再使用了,可以向所谓具体加害人,被害人向他行使求偿权。


而且我认为这个案子,如果是像现在潘女士重伤的情况下,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Q

问题:物管的责任会不会更大一些?

A

和律师:“物管公司对高空抛掷物怎么来防止?第一个,当时那个地方是不是应该有摄像头。我指的是应该有,但是如果原来就没有,那我不能说是苛求物管公司,你怎么没有预测到在那里安置一个摄像头。


有摄像头,是不是因为维护的原因,没有把那个拍下来,如果拍下来了,但是没拍到物管公司也没有什么责任。


1945年在美国有一个非常类似的案子,当时庆祝二战胜利,一个人从饭店楼下走过的时候,有把椅子从楼上一个房间里面丢下,正好砸到一位女性,人当场就倒地昏迷。


后来这位女士就把这个饭店告上了法庭,认为要承担责任,法官认为这肯定是客人丢的。但是,是哪个客人丢的,从哪个窗口丢出来的不知道。要饭店来承担责任,是不是饭店要派一个保安24小时在每个房间里面蹲守,这是苛责,所以最后法院判决,不让饭店来承担责任。


历史上的案件和这个非常类似,我觉得物业公司首先应该放一放,如果有充足的证据再说,但是现在不要一到小区出了事情,一定就是物业公司问题。”

Q

问题:张先生,您希望这个事情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A

张先生:“因为我们住的这个属于政府的一个保障房,它是公租房。在政府租给我们之后,我们之间存在着一个管理者,就是物业公司,我们现在希望物业公司牵头,警方介入来和大家看能不能调解,如果说是他家同意撤诉的话,我相信我们这些住户还是会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给他家一定的帮助。住在这里的都是一些低收入的人群,要一个人去请一个律师也不太现实。”

张先生觉得这么做

确实对大家不太公平,

大家心理也会感到不满,

因为,

小区里的高空坠物时有发生,

所有住户都是潜在的受害者,

潘女士也是受害者和受害家庭,

大家都感觉非常无辜。

Q

问题:在法与情之间到底该如何来平衡?住户们认为的不公平您怎么看?

A

和律师:“它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大家在这个事情上认识不一样的原因是因为角度不一样,我们首先在受害人潘女士的角度来考虑,假如说现在没有人来承担责任,警方又找不到凶手,对潘女士的人身损害和对她家庭造成的损害,就是一句话自认倒霉。问题出在哪里?实际上在于我们的利益保护,利益权衡在哪里。


潘女士也表达了,她并不是说是要把这240户住户都认为大家就是凶手,你们就是加害人。她只是认为不公平,需要一个公平需要得到一个赔偿,即使现在不用去追究使用人责任,也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或者社会福利来得到补偿,因为受害人现在关注的实际上是赔偿问题。


如果在一个理性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正常社会,救济途径是多样的,多元化的,可能这样才是大家能够理解,能够真正看得到拿得到的一些公平。”

潘女士家并不富裕,

家人们之所以顶着压力

起诉邻居

也是为了解决医疗费的问题。

Q

问题:如果判决下来之后,该承担责任的住户或者物管不愿意来承担责任,潘女士又该怎么办?

A

现在已有明文规定,刚才我们所说的探讨一切,其实是一些法理之外的一些原则和精神,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了,我觉得,第一点我们还是要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果你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就是我说的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第一可以强制执行,第二你会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随着城市的发展,

城市高空坠物

是一个难解的老问题了,

它甚至造成

人员伤亡的情况。


一旦发生事故

总是很难找到,

那个乱丢东西的人。

现在省外

有一些小区已经安装了,

对着天空方向的摄像头。

Q

问题:对着高层建筑物安装摄像头,以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有的住户满意,有的住户认为侵犯隐私。您怎么看这些?这样的做法,值不值得借鉴?

A

和律师:“这类案例就全国各地来说是4个字:“层出不穷”。如果说摄像头的角度向上拍不到住户的生活,我觉得住户其实是可以接受的,这也是一个技术上来解决的思路。


但是如果它向上以后,已经拍到了住户的隐私,我觉得这不可取,有了摄像头以后它只是在技术上有更好的手段和可能,同时也取决于警方在世间调查中,对事情投入警力的多寡。


我觉得现在也得不出结论,这个是我穷尽了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以后确实找不到证据,还是去走了一圈以后,随便查了一下,没找到这是有很大区别。


所以我觉得并不是说安装了摄像头以后,就万事大吉。摄像头也会损坏,所以不能把希望单一的寄托在摄像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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