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除隐患、防事故、保大庆”交通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相关部署要求,促进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高速二支队持续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查处了多起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8日早6时35分,一大队民警在大同南收费站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中,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距检查点不远处突然降低车速,民警感觉该车可能存在问题,正当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时,该车突然加速准备从ETC车道驶入高速,随后民警在ETC车道内将其拦停。当驾驶员打开车门时车内飘出一股酒味,随后民警对该车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7月10日15时37分,解某驾驶车牌号为晋BFA4**的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月11日7时30分,周某驾驶车牌号为晋FJE3**的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月10日 上午6时30分至7时50分,二大队民警两小时内查获三起“宿醉晨驾”酒驾的违法行为,先后有郝某、任某、苏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怀仁收费站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29mg/100ml、35mg/100ml、26mg/100ml,酒后驾驶酒精含量标准为20mg/100ml,上述三位违法当事人酒精含量超标量均不大。经询问了解,三人均为头天夜里饮酒,第二天早上驾车,体内酒精并未完全消退,仍然超过了酒后驾驶的标准。
7月8日6时许,三大队民警在辖区天镇收费站检查时,一辆黑色奥迪车驶入收费站内广场,当该车驾驶员降下车窗时,民警闻到车内有一股酒味,随即对驾驶员王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32mg/100ml,王某已经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也承认自己是酒后驾车。民警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王某支支吾吾,无法提供驾驶证,原来王某还是无证驾驶。眼看自己将被处罚, 王某突然靠近民警,从裤兜掏出几百元钱往民警手里塞,请求放他一马。民警当场予以严正拒绝,并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执勤民警对王某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这七名驾驶员分别被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