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颖娅(身份证号3590021980****1229)、蔡文锦(身份证号3505811991****1218):
本院受理原告吴迎迎与被告蔡颖娅、蔡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蔡颖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迎迎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蔡颖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迎迎支付律师服务费3400元;三、蔡文锦应就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向吴迎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蔡文锦向吴迎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颖娅追偿;五、驳回吴迎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00元,由蔡颖娅、蔡文锦负担3068元,由吴迎迎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清真 书记员:苏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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