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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廖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典型案例。
廖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 本 案 情】
救助申请人廖某某,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2017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越过中心线与对向车道驶来的由廖某安驾驶并搭载骆某某、廖某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的父亲廖某安、母亲骆某某、儿子廖某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廖某安住院治疗94天,花费18万余元,骆某某住院治疗57天,花费12万余元,廖某乐住院治疗费用2000余元。后廖某安、骆某某均因无钱医治被迫出院。廖某安伤情较重,为肢体一级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骆某某为肢体四级残疾,只具备简单的生活自理能力。廖某某家庭系2015年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脱贫,2018年9月因案返贫,再次被确立为精准扶贫户。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救 助 过 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件线索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因救助申请人一家经济极度困难,解困所需资金较多,为实现有效救助,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三级检察院联合救助。为争取更多社会支持,柳州市、融安县两级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政协委员、救助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律师等担任公开审查听证员,围绕该案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证据材料是否完备、救助金额的确定等关键问题进行听证。与会听证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司法救助意见合法合理。检察机关结合听证会的听证意见,决定三级检察院联合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0万元。在发放救助金之外,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县残联民政、医院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帮助廖某某家庭办理残疾证、申请提高低保救助金等,帮助其在轻松筹、水滴筹等平台向社会筹集到爱心款5万余元,并定期开展案后常态化回访,及时了解其生产生活状况,确保其后续生活稳定。
【典 型 意 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因案返贫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对因案返贫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困难群众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情,有力支持了脱贫攻坚工作,符合精准救助、精准帮扶的要求。本案也是广西检察机关首例采取公开审查听证方式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检察机关针对司法救助案件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帮助申请人廖某某切实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也通过公开审查听证会的方式宣传了司法救助工作,实现了公开审查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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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坚持突出服务打好脱贫攻坚战大局,主动加强与扶贫部门沟通协作,优化政策供给,强化措施统筹,促进救扶衔接,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职能作用,为打好脱贫攻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检察产品,更好地助力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用实际行动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