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广覆盖! 经营性国有财产不容流失!

2019-09-19     融安检察

2019年9月17日下午,融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融安县财政局以融安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融安县南江综合养殖场与被告黄某某的承包合同;并判决黄某某支付承包金及折价猪群款共计368624元。融安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和律师及当事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融安县财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起诉自然人要求其退还国有财产,这种情形并不多见。其实,这件事源于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2018年5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融安县财政局于2009年9月1日将其投资170万元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融安县南江综合养殖场发包给黄某某经营,承包协议约定:黄某某承包融安县南江综合养殖场内价值254900元的种猪及厂房、猪舍、机械等固定资产,承包金为每年35000元,承包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承包方将包含猪种在内的资产如数退还养殖场。可是,承包期满后,黄某某仍一直经营,但从2014年1月开始却不再上缴承包金共计113724元。不仅如此,黄某某还于2014年8月将猪场内的所有猪种擅自处理掉。黄某某的行为造成了经营性国有财产368624元流失。

公益诉讼广覆盖! 经营性国有财产不容流失!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的方式对国有财产的流失履行监督职能。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查清国有财产流失的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融安县财政局发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融安县财政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非常重视,多次要求黄某某退还国有财产,但黄某某不仅拒绝退还,还对原猪场进行大规模改造,国有财产存在进一步流失的风险。融安县财政局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多次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某退还国有财产。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关注本案的审理、判决情况,切实履行好保护国有财产的职能,并在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继续加大公益诉讼监督力度,与行政机关积极协作,为融安县的社会经济发展履职尽责!

相关法律法规

1、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融政办发[2011124号)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第一条职能调整,第二项划入职能第款:原国有资产管理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第二款:原国有资产管理所组织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和増值的职能;2、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款: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职能;第一条第三项笫五款:财政稽查监督管理职能;第二条第十一项: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及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岀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字:刘学恩

图片:刘学恩

编辑:曾 心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eAvxaG0BJleJMoPMHdE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