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首例不起诉案件。
案 件 回 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KTV包厢内唱歌喝酒期间,因琐事对刘某某产生不满,将刘某某踢倒在地,并持四脚板凳砸在刘某某身上,致使刘某某的第二、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查过程中,依法讯问了李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李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过审查,该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且已经获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该案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同时,经调查发现,李某某现经营一家小微企业,其本人作为管理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若管理者缺位,则可能出现经营不善而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出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考虑,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向李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办理是融安县检察院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关于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要求的一次探索,具有积极意义。
释 法 说 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适当从宽处罚的一项法律制度。
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保障,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
文字:韦 票
图片:曾 心
编辑:曾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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