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检察院积极践行“一次访”七次入户成功化解二十年前财产损害纠纷引发矛盾的信访案件

2019-10-10     融安检察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作为柳州市检察机关唯一“一次访”试点单位为契机,在办理黄某某申诉的民事检察监督一案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让群众少跑路、重在化解矛盾的工作理念,与法院、当地派出所、村委共同协调,多次到涉案双方当事人家中进行沟通协调,终于将一起二十年前财产损害纠纷引发民事案件的信访矛盾圆满化解。

(事隔二十年,两位老人重新坐在一起)

案情回放

“昔日互帮互助的好邻里反目”

1987年,申请人黄某因长年外出打工,见同村邻里伍某独自带女儿无房居住,遂将家里两空两层泥冲墙瓦房借给伍某居住, 二十八年后返乡发现房屋被拆,得知2003年当年72岁的伍某让女儿林某、村民钟某等人将房屋拆除。黄某遂将伍某等三人起诉至融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三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开庭审理,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判决被告伍某应当在原址上恢复原告黄某的两空两层泥冲墙瓦房结构的房屋原状。法院的判决生效后, 2016年黄某向融安县法院申请执行,但因伍某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执行程序。

(黄某被拆房屋现状)

(黄某被2019年洪水冲毁的老房现状)

(黄某在地头里搭建的简易房成为他栖身之所)

昔日好邻里变成了法庭上的原告和被告,两位老人都觉得自己“冤”,不愿退让。黄某拿着判决书,走上了四年无果的上访之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71岁黄某于2019年5月来到融安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提出检察监督申请。

一次登门找准焦点—“最多让群众跑一次”

(黄某被拆房屋现为他人菜地)

(与派出所干警一道开展调解工作)

经接访黄某,查阅原案案卷、核实相关情况,根据法律规定,黄某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检察机关启动民事监督程序条件;并且因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也不能建议黄某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因此黄某在法律上已经丧失了救济的途径。如果简单地一推了事或者寻找新的检察监督切入点都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办案的检察官认为通过“和解息诉”化解两位老人的矛盾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于是在争取到柳州市检察院主管业务部门的支持后,开启了市、县二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一次访”—“把矛盾化解在村里”的目标模式,主动登门,阐明解决渠道……

二次入户调查走访— 陷入僵局

(柳州市检察院控申科负责人杨虎云到案发地查看并现场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为有效地将“一次访”推行于信访工作当中,融安到检察院主办检察官一方面积极向柳州市检察院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案情,争取业务指导,柳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杨虎云、副科长蓝承喜亲自到村委了解情况,查看被拆房屋现场,到信访人家中说理释法,避免矛盾激化,再次发生越级或重复信访问题。

另一方面针对信访诉求,检察官办案组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分别到二位老人家中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寻找解决渠道,但是两位老人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

—黄某认为生效判决不能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机关应当维护胜诉人权益,让被告执行“恢复原状”的判决内容;

—伍某称自己88岁高龄,无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无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伍某的女儿林某认为判决没有认定其本人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并且家庭生活不宽裕,儿子读大学,母亲需要赡养,经济收入低,没有能力履行判决内容。

调解工作,步履维艰……

四次调处化解矛盾—“法情互动”

古稀之年与耄耋之年结怨,化解矛盾的关键是要除去心结,将法律与感情相结合,检察官再次三度登门,从老人七十年代的感情谈起,讲法律、讲道理、讲人情,让大家各让一步,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方权衡,终于有了和解的意愿。

(与法官一道对双方当事人以情依理说法)

(双方签订谅解协议)

找到化解矛盾的突破口,检察官主动对接法院法官,在村委的支持和配合下,共同到伍某家中就赔偿金额再次进行说服教育,争取到了伍某的女儿代母赔偿。最终双方都作出了让步,信访人黄某也表示希望能早点解决纠纷,不再要求伍某“恢复原状”。双方于2019年8月23日在检察官和村委干部的见证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两位老人承诺:和好如初,不再就此事相互纠缠。

(久违的笑脸重新 呈现在两位老人脸上)

融安县检察院将继续贯彻 “一次访”,坚持监督与息诉并重,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案结事了,实现努力实现保民生、保稳定。

文字:阳红斌

图片:郑 华

编辑:曾 心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VGOStW0BMH2_cNUgAUY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