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促拆迁这些把戏,被征收人如何识破?
实践中有被征收人遇到了这样的事:张三的房屋被纳入了房屋征收项目范围,但是张三一直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也没有公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等文件,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忽然有一天,张三收到了房产局、公安局联合下达的危房拆除通告。面对这种情况,张三应该怎么办?小编通过本文与大家聊聊征收中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怎么办?
一、判断危房认定是否合法
当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后,小编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该认定是否合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据此,危房鉴定机构应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危房通知上的章应当是“房屋安全鉴定章”。所以,被征收收到危房通知后可以查看上述两方面的信息来确定是否合法。另外,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查询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件等文件确定鉴定是否合法。
二、房屋危险性鉴定申请者是否合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且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实践中申请危房鉴定的多数为当地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但是其非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房屋使用权人,并不具有申请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的法定权利,因此,这种申请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表现。
三、申请人享有异议权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也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据此,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享有异议权,所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权向当地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申请。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被征收人要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判断危房鉴定行为是否合法。另外,被征收人还要知道危房也分为四个等级,不一定都要强制拆除,征收方只是通过这种手段来促使被征收人赶紧签约,以达到快速推进拆迁进程的目的。所以,小编再次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朋友们,不要因为接到“危房”拆除通知就惊慌失措,这时要按照小编说的方法判断,如果自身难以做出判断要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