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侨馨技术经济联合发展公司

2019-07-30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侨馨技术经济联合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尔民与被告福建省侨馨技术经济联合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275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蔡尔民与被告福建省侨馨技术经济联合发展公司于1997年3月4日签订的“华林商业广场商业店铺(商住楼)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2.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使用坐落于福建省石狮市华林商业广场第壹层15、16号商业店铺(商住楼)使用费,自2015年10月19日计起按每间每月3000元计算至被告实际将上述房产交还原告使用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使用费合计人民币26.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 蔡国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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