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问题解决前,拆迁户能拒绝交出房屋吗?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2019-11-03     袁曼曼征地拆迁律师

裁判的要旨

有征收就一定要有补偿,没有补偿就不能进行征收。在给予征收补偿时应该遵循公平补偿原则和及时补偿原则。在征收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将补偿问题解决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拒绝将土地和房屋交出的权利。

案件的来源

一、太原市政府为了开展道路改造建设,在2014年4月发布了《通告》,决定将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太原市政府没有对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行听取,没有认定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也一直没有对安业公司给予过任何补偿。

二、安业公司对太原市政府发布的《通告》表示不满意,向太原中院起诉,请求太原中院将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撤销。太原中院认为,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遵循的程序与法律规定相符合,安业公司认为太原市政府在发布《通告》之前一定要将补偿落实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所以判决:将安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

三、安业公司对太原中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便上诉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作出了以下判决:将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四、对此安业公司仍然不满意,便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提审,改判:确认太原市政府发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裁判的要点

本案最高法院修改判决确认太原市政府发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

为了使国家安全得到保障、满足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能够按照法律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回,也能够对国有土地上个人或单位的房屋进行征收;但一定要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在这个案例中,太原市政府对安业公司拥有的749.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收回时,既没有对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行听取,也没有认定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特别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给予安业公司任何形式的补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不符合,依照法律应予以撤销。

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确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太原市政府发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另外,最高法院特别强调,“在今后倘若因为道路建设改造需要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的相应土地时,安业公司有主张将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作为基准进行补偿的权利;安业公司能够提出在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再搬迁的要求,在没有将补偿问题依法解决之前,安业公司有拒绝将土地交出的权利。”

经验总结

一、政府由于公共利益需要拟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时,应该依照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律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听取,对拟收回土地的四至范围进行认定,评估被征收不动产的价值,使补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如果政府在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该行政行为将面临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处罚。

二、就房屋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而言,如果政府在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的过程中没有将补偿问题解决,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有拒绝将房屋和土地交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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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rk5KNW4BMH2_cNUg3ow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