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于中央,管理着两地,古时僧官双轨制的演变

2020-01-13     烟雨清风客

古代的僧官是封建社会特有的体系官职,他们是由朝廷任命出家为僧的和尚担任,管理着各地的寺庙僧侣和维持教法事物等,僧侣在封建社会时期本就是法外之人,他们不受律法的约束,不必服徭役,而任命僧官管理僧侣无疑是巩固统治最好的办法,元朝是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朝代,元时的僧官实行汉藏两地双轨制度,是僧官史上最具特色的朝代。

一 为巩固统治,设立僧官,为形成有效统治,创设僧官制度

自东晋十六国起,每个朝代都有关于僧官的设立,为的是管理逐步兴起的僧侣阶层,僧官是世俗权利与教义教务结合起来的产物,为巩固封建统治,初设僧侣管理僧侣,为长期有效的维护封建王朝统治,便设立了关于僧官的制度规定。

1、僧官的定义

两汉时期,教义初入,被认为只是方术中的一种,单单只在皇宫贵族社会上层小范围传播,百姓基础薄弱,而后随着发展教义逐渐适应了社会阶层的需要,便由单纯的教义组织转变成了带有经济,政治性质的社会组织。为了增强对其的管理,各个朝廷便任命在僧侣中可以担此重任并且能适应中央,地方制度的僧侣担任僧官一职,便于直接控制干预教义组织的运行和逐步壮大的僧侣阶层。

西晋时期,中央严禁世民出家为僧,但西域来的僧侣也在传播教义,东晋十六国时期,战火纷飞使得教义适应了社会各阶层人士精神需求并迅速发展,僧官便第一次出现在封建社会。

2、僧官制度

僧官制度顾名思义就是由封建世俗政权设立任命僧侣为各级别的僧官,管理不同僧侣,僧尼事物,将教义组织中的大小事物上传下达的制度。僧官第一次设立于东晋十六国时期,自然僧官制度在东晋安末年间就已经产生,晋代初创阶段被称为僧司属中央管理机构,僧司的主管叫僧端、僧正或僧主,副职称为都维那,担任下吏的僧侣若干,中央僧官机构如此地方也俨然出现形成。

僧官制度从广义上讲除了中央管理机构还应包含地方僧侣的内部事务上的管理和寺庙全部事务的参与管理,所以僧官制度是由朝廷任命的僧官对教义事务进行世俗的外部管理和地方僧官内部管理共同组成的整体性僧官制度,而元朝对于整体僧官制度的完善和运用是在沿袭东晋后的制度基础上更加细致全面的实行中央和地方双轨制管理。

二 从东晋十六国起到元朝前,僧官制度在演变过程中各朝代因地制宜的制度特色

僧官在东晋萌芽初立慢慢形成适合封建王朝的僧官制度,在南北朝,隋唐,两宋等朝都形成了具有朝代特色的僧官制度,僧官在维护封建王朝统治和教义发展传播甚至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都起了推动作用。

1、南北朝

南朝时期承晋制,中央设僧司,主管称僧正总领僧徒,主讲经文,组织法事,翻译编撰经文,简渡僧众等,副职称大都僧,主要辅助僧正,负责纪律的纠察和制度僧纲的维持,除此南朝僧司还学习官府设立衙署,有法使、吏力若干使僧纲平稳的实行。

对于地方则设州僧官,郡僧官,州僧官设僧正一人,副职维那,郡僧官设某郡僧正,副职某郡维那,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地方寺庙僧侣的管理和僧纲的实行。南朝基础僧官是由中央任命或地方僧官委任,也有极少数封建统治者特设,这在当时是一种殊荣,基础僧官分为三级,寺主、上座、维那,早期因僧侣靠化缘乞讨方式生存,

寺庙中的管理是由推举出任,而后因封建王朝的扶持士族大力庇护僧官,他们掌握了寺庙庄园的经济等实权,也使得中央僧官没有多大权利干预地方僧官,所以南朝时期基层僧官具有实权,还有跨州郡买僧官,俗人任官的乱象

北朝时期教义发展迅猛,教义组织的数量远远超过南朝,北朝朝廷为此将僧署改为昭玄寺,将道人统改为沙门统,正副设为三人,分工明确,地方的基础僧官划分与南朝一致,只是北朝时期中央昭玄寺与地方沙门曹是严格的隶属关系,中央僧官有权干预管理基础僧官。后因僧官冗杂,腐败不堪,北朝封建王朝为此设立了断事沙门、三藏制等整肃风气,再后北朝封建统治者改革,将三藏制改为只有教化作用的国三藏,大大削减了其政治权利。

2、隋唐

隋初,朝廷在鸿胪寺下设崇玄属,掌僧,掌尼,掌道,掌士,女官等管理薄籍事务;隋朝开皇年间,封建王朝随北朝旧制,重设昭玄寺统管隋朝僧侣,设立沙门大统、沙门统、都维那三职,并配有功曹、主薄等属吏,地方设沙门曹,有僧统、州统、郡统及僧都职位,他们受昭玄寺统一管理任命,协助维护地方寺庙秩序,在隋文帝时期又重启断事沙门一职。

除此隋朝在承旧制的基础上加以创新,设立了外国僧主、二十五众主、五众主,外国僧主是由来朝的外国僧侣担任,二十五众主和五众主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不属任何机构,主要负责教化和传扬教义,严格管理僧籍制度,设立寺额制度,开创监寺制度,更名,在寺庙三纲外设由俗人担任的监丞,管理寺庙僧侣事物。

唐朝时期对于教义进一步加强,随隋朝旧制,在鸿胪寺下设立崇玄署为僧官中央制度,将德号封给道行高的高僧,由他们所述的十大德和中央僧官机构及地方基层僧官共同组成唐朝时期完整的僧官制度。

安史之乱前唐朝的僧官制可分为由鸿胪寺管,由祠部管,由功德使和祠部共管这三个阶段,功德使是由封建统治者直接任命宦官担任,后期在功德使中设立了下属机构僧录,这是由僧侣担任;安史之乱后,朝廷为笼络僧侣设立了许多地方基层僧官,而其在发展中形成了以五台山、浙东为标准的地方标准的僧官体系,僧官进一步世俗化。

3、宋代

宋朝时期的僧官制度主要沿袭唐中后期和五代十国的制度,封建王朝设立左右街僧录为中央僧署机构,主要有僧录、僧正、副僧录、首座、鉴义等十人掌管寺庙僧侣的账目,僧籍及日常事务,僧录司由鸿胪寺管,主要管理权掌握在祠部,开封尹兼任功德使职责在监察度牒发放和僧道的补录,南宋时期废除了鸿胪寺,其职责归祠部。

地方僧官在州郡设僧正司,置僧正,副僧正,僧判,管理区域内的僧侣事物,在县级设僧直司,任命僧首,在教义昌盛地区在僧正上设都僧正,在五台山,天台山等特殊地区设僧正,僧司等用于管理事物,寺庙之内废除三纲设主持总管寺庙,下又设丛林两序辅助。

北宋前期在僧官的任命上实行次补制,而后又实行考试制来防止皇宫贵族横加干预,而南宋时期废除了考试制,因封建王朝统治者常常干预僧官的任命,这样的方式也是南宋僧官任命的方式之一,后还流行赐封号和赐紫来表彰功德和表达对僧侣的青睐。

这样的发展趋势下,宋朝出现了贩卖封号和紫衣牒给寺庙高僧来解决朝廷国库亏空财政疲弱的问题,南宋时这样的形式以是众所周知的国家政策;外俗官系中的不和谐因素也渗入僧官体制中,使得官号只是虚名不具备实权,只有知教门事和管干教门公事的差遣才能拥有管理僧侣事物的实权,贴职、结衔等制度也伴随宋朝僧官制度滋生。

三 依照两晋南北朝、隋唐、两宋僧官设立的经验和其僧官制度的设立,元朝因地制宜设立了中央,地方僧官双轨机构,完善发展僧官制

总结元之前的僧官设立,前期是中央僧官机构无权干涉地方僧官管理,使得地方基层僧官权利过大,后期设立鸿胪寺、昭玄寺、崇玄司等机构上传下达完善地方僧官与中央僧官的体系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利用封号,赐紫等方式约束僧官的行为,但其过程中也有不少和谐因素使得僧官制度混乱,元朝时期依旧制的经验再加以沿袭创新更加完善了僧官值得。

1、释教总统所

中统元年前,元朝就设立了释教总统所,其职能是僧官的考试,任选,僧籍的管理,汇总编制僧侣总册,组织三学会,三禅讲等,总统所僧正主要是僧侣任职,其下也有不同民族的俗官任职,所以元初设立的释教总统所是僧俗两用的中央机构。

据记载元元年,元朝封建统治者设立的总制院以全面接手了总统所的职能,所以释教总统所的实用职能并不大,起管理和监督的是中央总统所下的诸路释教总统所,总管称为释教都总统,在总统所下的地方还有总摄所,地方总摄所和诸路总统所及中央释教总统所共同组成了元朝初期完整的僧官制度。

或许因释教总统所的实用职能太小,元朝官府在大德三年到至大四年分批,分阶段循序渐进的将释教总统所罢黜废止。

2、宣政院

元朝因教义事务的扩大和繁杂需要一个规模更大和僧官更专业的中央机构来管辖,所以至元二十五年元朝将释教总制院改为宣政院,首任院使由原来总制院的院史直接接任,官级相较于原来高。

宣政院是元代依据唐朝总制院的原型独设的僧官机构,它除管理僧务事物外,还涉及军事,行政方面的事物管理,军事是只要涉及地方吐蕃,宣政院由帝师统领,朝中重臣担任院使,再有帝师举荐的僧侣担任第二任院使共同管理,宣政院从初设到完备经历了近四十年之久,从官员不完备分工不明确到官员完备,明确分工,管理僧侣事物得心应手。

根据元朝教义分布的特征,宣政院下在地方设立了因地制宜的下属机构,为管理实行元朝僧纲,下属地方机构内的僧官也是数量庞大,分工明确精细,而且宣政院和地方下属机构里担任第二任院使和僧官的人选都是地方德高望重僧侣,他们不仅专注于宣政院事物,还和朝廷其他机构有所交流,为的是更好的实行封建王朝颁布教义僧侣召令。

3、功德使司

元朝时期僧官制度的完善补充,便是功德使司的建立,据记载实际上元朝时期功德使司的职能是与宣政院重叠的,因宣政院所涉及的范围太广,对于地方教义事务活动的举行管理不算是专项使用,所以功德使司的设立就弥补了宣政院对于地方寺庙教义活动的不专项。

古籍中对于功德使司的描述都是与元朝时期中央地方僧侣教义活动有关的,总结来说元朝功德使司的设立一是掌管上奏帝师所统辖下的全部僧人;二是弥补宣政院对于地方教义军民事务的管理,功德使司名义上是宣德院的补充机构

实际运作上是一个在宣德院顾及不来时专门为皇宫贵族,封建朝廷与地方举行教义活动事务的下属机构,它的存在时期不长,但也进一步完善了元朝实行的僧官制度管理。

四 元朝设立僧官机构,实行中央、地方双轨制的僧官制度为封建王朝各个方面带来的影响

制度的实行完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封建统治,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各方面的有效发展,元朝是古时朝代中相较于较为特殊的朝代,所以在实行僧官制度时就有其特有的特色,自然为元朝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都有较深的影响。

1、疆域辽阔,两地交流

元朝是古时历史上首次成功将西藏地区纳入疆域版图的,元朝对于这一举措并没有使用武力和耗费一兵一卒,而是通过僧官制度招抚当地教义组织的首领实现的和平统一。通过宣政院的建立元时封建统治者将当地在教义上造诣高的高僧封为院使,使得当地群众对于元朝廷的敌对情绪缓和许多,不仅如此僧官制度起桥梁作用,使得两地在教义交流更为顺畅。

2、社会安定

元朝时期的社会安定极大程度上要得益于僧官制度,僧官制度的完善使得僧官可以倡导平民百姓信奉教义,崇尚慈悲为怀,劝善扶弱的理念,自然就减少了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元朝宣德院和功德使司的设立使得元朝中央和地方举办教义宣扬,讲经诵经的活动增多,利于社会安定的教义理念被传播传扬,社会阶层之间和睦相处,平民百姓心怀善念,自然社会安定繁荣。

3、经济上的缺陷

元朝僧官双轨制的完善发展对于经济是弊大于利的,纵观古时僧官制度下的僧官贪污,腐败,扰乱正常制度等等现象在每个朝代都很普遍,元朝时期也不例外,制度的完善却避免了其造成朝廷财政赋税甚至土地的吞没和损失,虽僧官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元朝时期经济的发展,但上层建筑的完善没有经济基础是崩塌的,这也是元朝在发展僧官制度上的经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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