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小情侣都喜欢通过送对方礼物来表达自己的爱意,礼物价值也不能太低,否则爱意不够浓烈。
过节发红包都是常规操作,条件好点的,就会给恋人买首饰、名表,甚至还有房子和车子,一方面表达爱意,一方面也是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为结婚创造条件。
但是,一旦双方分手,这些礼物和钱财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了双方诉讼纠纷的导火索。
2014年7月,小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对小婷一见钟情,于是开始对小婷展开了热情的追求,经常约小婷一起吃饭,游玩,还时不时送小婷一些鲜花、化妆品、衣服等礼物。
在小强展开这么热烈的追求之后,2015年3月,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小强为博小婷开心,相继赠送小婷金戒指、金手镯、名牌包包、苹果手机等礼物。遇到大型节日,小强通常都是发大额支付宝或者微信红包,以表示深深的爱意。
2016年9月,小婷去小强家拜访,小强父母给小婷封了二十万元的红包,还赠送了一些昂贵的首饰。
小强也希望两人最后能够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后,小强还购买了轿车赠送给小婷。
然而,2017年3月,小婷却以准备出国继续深造为由,发了一条短信向小强提出分手,小强多次挽留也未能让小婷回心转意。
2017年6月,小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婷返还恋爱期间吃饭、游玩、礼物、礼金等花费共计一百二十万。
其实恋爱分手后的财产纠纷案例也不在少数,那么,恋爱期间送出去的礼物,还能要求返还吗?
首先我们来做一个分类!
分析上述案件,小强在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以及消费性支出;
二是情侣之间的转账以及较为贵重的礼物;
三是见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赠送对方的小礼物,例如鲜花、衣服、化妆品等,属于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
而恋人之间的红包、转账,也是很难界定的,毕竟恋人之间发红包往往都是具有特殊含义,例如“520”、“1314”、“999.99”等等,而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话,一般都被认定为赠与,交付即转移所有权。
而对于恋人之间赠送一些较大金额财物的认定,各地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认定模式:
一、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现金、物品交付即完成所有权转移,房产办理完登记手续即完成所有权转移。
二、是参照婚姻法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处理。如果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的,一般倾向于认定返还。
三、是将大额的赠与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认为大额的赠与,均是附条件的,该条件就是结婚,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之前的赠与应返还。但考虑到双方交往时间、同居时间等,酌情部分返还。
那么如何去区分一般赠与、彩礼、附条件的赠与呢?
对于一般赠与,目前法院基本较一致的观点,在交往过程中小额、表达心意的礼物、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花费、对亲友的宴请花费等,均视为一般赠与,分手时不予返还。
但对于大额物品的认定,大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彩礼或者附条件赠与,但这样认定过于简单,给有经济实力的男子可乘之机。
小尊认为彩礼和附条件赠与的认定应当慎重。
彩礼,是民族传统习俗之一,一般是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约定男女双方结婚的一种仪式性礼仪,是双方进入婚约阶段,商议婚礼后才需要的一种习俗。
对于将赠送的大额财物认定为彩礼的,应当结合以下情况判断:
一是当地是否有彩礼习俗;
二是双方有无见家长,有无谈婚论嫁意愿。婚前赠与财物并不必然以结婚为目的,实践中也有对情人赠与大额财物的;
三是一般彩礼都是以男方家庭名义给付或者男方父母名义给付的,而婚前赠与一般是男方亲自给付的。
恋爱期间除了甜蜜还是甜蜜,可是一旦感情破裂,各种矛盾随之而来,纷争最大的就是财产!
所以大家要注意,感情破裂虽然遗憾,但如果不可避免发生了财产纠纷,还是应当如实陈述交往过程中的事实,不能因为所谓背叛、失恋等带来的痛苦就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该类纠纷中,法官常常需要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推理、价值衡量等思维工具辅助裁判,而只有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引导法官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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