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正锋、周剑锋

2019-08-15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正锋(身份证号:3623301976****6797)、

周剑锋(身份证号:3428271963****2517):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协昌布业商行与被告黄长安、杨丽玉、郭正锋、周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2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判令被告黄长安、杨丽玉、郭正锋、周剑锋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653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付违约金;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李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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