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你有这些权利,怎么不用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保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很多人对此不甚了解。鉴于实践中被征收人常常遇到征地拆迁不合理但是不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小编就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享有的一些权利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享有如下权利。
1.提出意见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据此,被征收人在公布之日起30日有权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此外,本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2.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评估机构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据此,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如果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等方式来确定。
4.安置方案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补偿方案。
5.听证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复议权和诉讼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来讲,被征收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于上述权利要做到心中有数,因为这些权利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小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