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陈云清;邱和干

2019-06-26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

陈云清(身份证号:3501221963****0049);

邱和干(身份证号:3501221963****1638):

本院受理原告庄清乐与被告邱和干、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陈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6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邱和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1.8%的借款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98000元);2、判令被告陈云清对被告邱和干以上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邱和干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妮娜

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pOX_C2wBmyVoG_1ZoHy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