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物补偿村委会要留一部分,你同意了?

2019-11-14     沈玉潮律师

地上物补偿村委会要留一部分,你同意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有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个人,其他人无权取得。

综上可知,地上物补偿属于被征地农民所有,是由征收方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地方是由征收方将补偿打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就给村委会一个机会截留被征地农民的地上物补偿。由于被征地农民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有的村委会还会忽悠被征地农民是法律规定,他有权截留。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村委会即便截留0.01%都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因此,被征地农民要是遇到村委会截留地上物补偿的,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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