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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截留原单位400服务热线中潜在客户的需求等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与潜在客户进行交易,该销售人员的行为被判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核心提示】
当事人花费人力、财力等搭建400服务热线等平台,进行收集潜在客户需求等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细化分配,安排销售人员跟进,该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带来经济利益;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密,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销售人员截留该潜在客户的需求等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与潜在客户进行交易,该销售人员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销售人员截留原单位400服务热线中潜在客户的需求等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与潜在客户进行交易,该销售人员的行为被判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例。
01、案情介绍
被告孙彬彬入职原告英迈思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范围包括原告英迈思的客户资源及合作项目情况等,以及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信息等。
共好教育公司联系原告英迈思公司官网400热线,咨询制作APP事宜,被告孙彬彬与共好教育公司沟通,当时原告英迈思公司与共好教育公司并未签订合同。
被告孙彬彬在职期间负责跟进原告英迈思公司与共好教育公司之间的项目,并在原告的SOP销售管理系统中填写了跟进日志。原告当时向共好教育公司报价16万元,而共好教育公司表示报价超出预算。之后,被告孙彬彬以个人原因离职。
之后,共好教育公司与被告弗优特公司签订《移动APP项目制作合同书》(该合同书上有孙彬彬的签名和弗优特公司的盖章),被告孙彬彬表示被告弗优特公司是原告集团旗下专门负责APP业务开发的子公司,因APP出现问题,共好教育公司向原告反映问题才发现原告没有与共好教育的合作记录。
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原告的客户资料、合作项目情况、设计方案、销售合同等,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公司的保密制度,以及公司系统分配的商业信息只有跟进人员才能看到,其他人员看不到具体的信息。
02、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共好教育公司需要制作APP项目的信息最初来源于原告搭建的平台,且原告对该信息进行细化分配,安排员工孙彬彬跟进,该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带来经济利益;原告与孙彬彬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是原告对该类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故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被告孙彬彬是在原告工作期间获取共好教育公司的相关信息,从其代表被告弗优特公司与共好教育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孙彬彬泄露并利用、被告弗优特公司利用了该信息才获取与共好教育的合作项目。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彬彬赔偿原告英迈思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50000元;
二、被告弗优特公司对上述损失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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