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RideIP玩转知识产权”(ID:RideIP0606)
POS机销售商家,务必慎用“银联”等知名商标,小心被告商标侵权!
【核心提示】
1、未涉及跨类保护问题,则无需认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POS机具上使用“银联”等注册商标,也构成商标侵权。
01、案件简介
原告银联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8日,系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
自成立之日起,银联公司即将“银联”作为企业字号用于企业名称,对该企业名称和字号享有合法权利,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如今作为中国银行卡产业的核心和枢纽,银联公司在国内以及国际市场上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银联公司已在第36类和第9类上就“银联”、“UNIONPAY”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
经过银联公司多年的持续的宣传与推广,该注册商标荣获了众多荣誉和奖项。在国内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一道诺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7日,主要从事银行卡POS终端销售、商户拓展以及银行卡支付服务的推广等业务,并在济南、上海、武汉、重庆、成都、西安、南京等多地开展业务。
道诺公司在其银行卡POS终端销售、商户拓展以及银行卡支付服务的推广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银联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擅自制造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
被告二云泰铭德公司与被告一道诺公司共同实施了下列侵犯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商户注册登记表》等交易文书上使用“”、“中国银联ChinaUnionPay”等商标标识;
2.销售或提供带有“”或“中国银联”标识的POS机具;
3.未经许可,在提供及推广的银行卡服务上使用了与银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中国银联ChinaUnionpay”标识。
此外,两家被告公司还对外虚假宣传其与银联公司之间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伪造并使用署名为银联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印章和授权书。
根据银联公司的申请,上海、武汉等地工商部门曾对道诺公司进行过工商行政查处。但道诺公司及云泰铭德公司仍用类似方式继续从事侵犯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02、法院审理
法院总结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银联公司的注册商标应否在本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银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银联公司系其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及时停止侵权行为,被告道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被告道诺赔偿原告合理费用6.9万元,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费用33000元。
更多干货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RideIP玩转知识产权”(ID:RideIP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