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展会期间获得的客户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2019-10-17     Rideip玩转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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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展会期间获得的客户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核心提示

1、用人单位在展会中通过宣传、推销、洽谈等方式付出了劳动和经济成本,故该客户经营信息(涉案经营信息:绍兴县星发印染有限公司(需求3套一拖三)、联系人:厂长133××××6160、地址绍兴县兴滨路”的信息)从公开渠道不容易获得。

2、即使有参会的其他企业也获得该信息,也不能认定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因此,该客户经营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

3、该客户经营信息属于商业机会,具有商业价值,能为xx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在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对该客户经营信息进行保密,该客户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对公司付出人力、财力等参加展会获得的客户经营信息进行保护,该客户经营信息也能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例。

01、案件介绍

张某在XX公司做销售,并根据销售业绩拿提成。

2015年6月15日至6月18日期间,张某代表xx公司参加了工业展览会,xx公司租用了展位。

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在职期间由于参加了上海展会,同时还掌握xx公司自身的客户信息,因此张某应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如有购买相关设备的信息,张某须通知xx公司,而不能透露或出卖给第三方等等。

张某在参加工业展会10余天后(即2017年7月1日),自己出资并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千绿公司。

2016年2月6日后张某即不再到xx公司单位上班。

法院根据xx公司的申请,调取了千绿公司开具增殖税专票的信息。千绿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涉案的绍兴县星发印染有限公司开具了销售金额410256.40元的增值税专票等。

0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xx公司提供的涉案的经营信息:“绍兴县星发印染有限公司(需求3套一拖三)、联系人:厂长133××××6160、地址绍兴县兴滨路”,因该信息是在展会中通过宣传、推销、洽谈等方式付出劳动和经济成本后获得,故该信息从公开渠道无法获得。因此,该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

该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能为xx公司带竞争优势。

xx公司和张某签订保密协议,故xx公司针对上述涉案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故上述涉案经营信息,属于xx公司的商业秘密。

张某在其代表xx公司参加了工业展会后10余天即成立了千绿公司,从千绿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时间,结合开具专票一般是在产品销售之后的惯例,以及环保设备需要一定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等因素分析,可以认定:张某非法披露了涉案的客户经营信息,千绿公司非法使用了涉案的客户经营信息。

综上所述,张某及千绿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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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XaM52G0BMH2_cNUgfQ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