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哲强、吴江新永友纺织有限公司

2019-06-06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哲强(身份证号码:35205251978****5917)、吴江新永友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工作与被告吴江新永友纺织有限公司、张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6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吴江新永友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6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张哲强对被告吴江新永友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3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 李小红 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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