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安得福服装有限公司

2019-07-05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安得福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号:350581100050497):

本院受理原告陈振作与被告石狮市安得福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65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陈振作请求判令:一、石狮市安得福服装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陈振作服装加工款45729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石狮市安得福服装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0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曾怡明 书记员:颜永春

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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