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市驰步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受理原告宋忠良与被告泉州市驰步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泉州市驰步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忠良加工款3147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泉州市驰步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郭清漂 书记员:张灿煌
联系电话:0595-88905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