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农民朋友应该都清楚,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自建房是非常普遍的,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便开始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根据法律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由此可见,征收房屋,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安置,本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更是法律赋予人权保护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建设”往往会被当地的行政机关和商人利用,补偿的操控权仅存在于少数人的手中,农民朋友难以对“集体财产”有任何的发言权。更有甚者,一句“违建”便要强拆农民朋友赖以生存的居所,剥夺农民朋友毕生的血汗钱。
那么农民朋友们不禁要问了,我家的房子到底算不算是“违建”?
一、早期农村建房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无论宅基地面积有多大,均不属于违章建筑。
二、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及证书,不属于违章建筑。
三、证照不全需补办手续的建筑
取得了土地使用的相关的手续,但是没有房屋产权证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和第68条相关规定,凡是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等前期土地相关手续,后期可以齐补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所有权的。因此,村民们可完善相关证件,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四、获批新建
通过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建的,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五、买断土地使用权的
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但出售时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建筑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六、未改变土地性质的养殖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此, 农业中的养殖建筑且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的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即便认定违建,也不能随意拆除,必须按照法定流程进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村民朋友们切记,一旦房屋被认定违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如今,各类征地名目越来越多,农村征地的发生是否会致使许多耕地荒废?是否对我国粮食生产造成影响,造成国家粮食安全的威胁?这不得不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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