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郭永安

2019-06-21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

郭永安(身份证号:3505821953****8539):

本院受理原告柯天颜与被告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郭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郭永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柯天颜借款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郭永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共同偿还柯天颜借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柯天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 300元,由郭永安负担5 475元,郭永安与石狮市华昇五金辅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美好 书记员:陈莹莹

联系电话:0595-88617302、88617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