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告
厦门市鑫隆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734675)、李达娜(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4****1220)、吴火升(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9****8632)、洪丽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8****1546):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鑫隆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李达娜、吴火升、洪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51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厦门市鑫隆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李达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加工费227,20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标准以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洪丽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石狮市恒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8元,由厦门市鑫隆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李达娜、洪丽娟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邱于义 书记员:傅静雯
联系电话:0595-88905968